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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

2019-07-08 11:29 点击: 未知

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(以下简称“在线平台”)建设、应用和管理,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、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(以下简称“政务外网”)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(以下简称“项目”)综合管理服务平台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、并联审批、信息公开、协同监管,不断优化办事流程,提高服务水平,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、监管和服务,包括行政许可、政府内部审批、备案、评估评审、技术审查,项目实施情况监测,以及政策法规、规划咨询服务等。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。
第四条 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。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、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,提供办事指南、中介服务、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;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1批、电子监察、项目监管、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。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、风险预警,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,增强透明度,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、可考核。
第二章 体系架构
第五条 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。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、核准和备案的项目(以下简称“中央项目”)。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、核准和备案的项目(以下简称“地方项目”)。
第六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、应用管理部门、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。
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、应用、规范运行的部门。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、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,开展绩效管理。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。履行地方平台综合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。
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,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部门。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,编制完善、及时公开办事指南,包括审批依据、审批内容、受理条件、办理流程、办理时限、收费标准、监管要求、联系方式等;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;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;建设完善
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,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— 2 —和运行工作;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、建设进度、竣工等基本信息,支撑协同监管。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,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。
第九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、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。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,满足业务需要;制定运行维护细则、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,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。中央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国家信息中心。地方平台由地方政府指定相关单位负责。
第三章 项目代码
第十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。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,一项一码。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,项目办理信息、监管(处罚)信息,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,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。
第十一条 编码规则由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。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隶属关系,分别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赋码。
第十二条 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,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,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。项目延期或调整的,项目代码保持不变;项目发生重大变化,需要重新审批、核准、备案的,应当重新赋码。